
广州日报3月1日报道
全车间员工上班时通知被裁
据该公司一位姓张的女员工介绍,昨天上午10时许,她及工友均在车间上班。后来部门经理来到车间,给车间内每一名员工发放了《福安公司致员工的说明信》、《一次性特别经济补偿通知》、《裁员员工工资、补偿金结算单》等文件,并告知他们均被公司裁掉了。
经理解释他们被裁的原因是:公司因受国际经济形势恶化、市场不景气等多方面原因影响,从去年下半年起发生巨额亏损,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已无力再负担庞大的组织架构和人员,迫于无奈,公司决定关闭印染厂以及相关部门,因此裁减人员,他们不幸在被裁的名单中。经理希望他们理解并谅解公司目前的困境,同时配合公司的裁员工作。
经理随后告知,所有被裁的员工要在2008年3月3日中午12时前将自己相关被裁的材料交回该公司的人事部,并于2008年3月7日前办理好相关手续并离厂。
被裁员工:补偿标准不合理
“公司裁掉我们并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相关条款提前一个月给予通知,而是临时给我们发相关被裁通知,这让我们无法接受。虽然公司对被裁的员工做出了相应的补偿,但是公司的补偿标准并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实施,因此,我们获得的补偿款比劳动法规定的补偿款少了很多。对此,我们不会接受。”一名被裁员工说。
记者在一份由该公司发给被裁员工的《一次性特别经济补偿通知》上看到,进厂日期在2002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4日之间的,按月平均工资标准补助1.5个月工资;进厂日期在2000年4月2日至2002年4月1日之间的,按月平均工资标准补助2.5个月工资;进厂日期在1998年4月2日至2000年4月1日之间的,按月平均工资标准补助3.5个月工资。
将组织企业到福安公司招工
昨天晚上,长安镇宣传办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东莞福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裁员情况说明。说明中注明该公司此次裁员及精简人员总数为3395人,包括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611人、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员工1182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1602人(该批员工属于精简人员,不属于裁员的法定范畴),拟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人民币3100万元。
律师说法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郭建华律师表示,东莞福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属于经济性裁员。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