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灾区广泛深入的进行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是启发和提高灾民的自我保健能力,动员灾民自己起来向疾病作斗争,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的重要措施。
编排专门的小册子和卫生小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不吃腐败变质的食品;
——不吃淹死的家禽家畜;
——不吃霉烂变质的粮食;
——怎样防止赤霉病麦中毒?
——不使用污水洗瓜果、碗筷;
——不生食水产品;
——生熟食品为什么要分开?
——不喝生水;
——不举行聚餐活动;
——防止食物中毒;
——受洪水淹没过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什么要清洗消毒?
三 把“三关”,严防食物中毒的发生
针对集中生产、集中运送和集中分发的食品应从以下三方面严把质量关:
1 食品制做关
对食品生产工厂或临时供应点进行严格的卫生监督,杜绝为赶任务而出现的忽视食品卫生操作、粗制滥造等现象,如面包外焦里生、包子制作生熟不分、饮料生产消毒不严及混浊、沉淀等,以保证集中分发合格的食品。
2 食品运送关
食品卫生监督部要对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检查,所用各种运输工具必须事先洗刷消毒。根据食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腐、防雨、防蝇、防尘措施。严禁使用化工专用车、垃圾车和近期运过毒物的车辆运送食品。
3 食品分发关
分发食品时应尽量采用小包装,少量多次分发。注意不要使无包装的食品在食用前被脏手及不洁工具污染。
根据粮食分配和食品分发规划,合理分配食物,特别要注意重灾区和非计划供应灾民的粮食供给。向灾民以小包装的形式大量发放复合维生素,以防维生素缺乏病的发生。同时要指导灾民合理的烹调,特别是条件可食食品,要进行示范操作,消除危害后方可食用。
四 加强外援食品的宏观控制
向灾民和抗洪民工提供的食品、饮料要保证安全。应采取的对策如下:
1 救援食品的选择原则
1.1 直接入口定型包装的食品,如罐头食品、瓶装饮料、袋装密封食品等,防污染作用和卫生质量的稳定性较好。
1.2 干燥食品或水活性值低的食品。水活性值(aw)在0.90以下可抑制普通细菌的生长系列。当水活性达到0.80以下时,酵母和霉菌的繁殖也受到抑制;水活性值达到0.60以下时,几乎所有的微生物都不能生长繁殖。这些食品的包装要能防水、防潮、防污染、防破损。
1.3 清洁的瓜果蔬菜。在饮水缺乏、天气炎热情况下,求援的水果和瓜类食品可有效地补充灾区人民的饮水和维生素养等营养素供给,但为了避免灾区因缺乏或没有可使用的清洁水,不能洗涤瓜果蔬菜,应提供净菜及清洗或消毒过的瓜果。
1.4 向灾民和抗灾人员提供小包装的复合维生素以缓解灾区因蔬菜缺乏而造成的维生素缺乏。
1.5 其它食品。向灾民和抗灾人员提供生大蒜等具有防止肠道传染病食品。
1.6 向灾民和抗灾人员提供清洁的饮水。
1.7 常用的炊具、食品容器和餐具也应作为救灾物资与求援食品一起运往灾区。
1.8 不适宜作求援的食品
鲜肉类、鱼类及其熟肉、熟鱼贝类食品、冷冻鲜肉、鱼类食品,这些食品在缺乏冷冻、冷藏设施的条件下,微生物污染途径和机会多,生长繁殖快,易发生腐败变质导致食源性疾病。
水活性值较高的非定型包装食品,如馒头、烙饼、包子、面包等。这类食品卫生防护条件差,微生物污染繁殖容易,在温度较高条件下,腐败变质较快。
一切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2 救援食品产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职责
首先应做好救援食品来源地的食吕卫生监督工作。对救援食品品种进行逐一审查,根据食品的保存期限、运输方式,运达时间决定是否作为救援食品发至灾区。加强对救援食品承担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
加强运输过程的卫生管理工作。所用的各种运输工具都必须经过洗刷消毒处理;不要使用化工专有车、垃圾车和近期内运过毒物的车辆等运输救援食品。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要对运输工具一一进行检查;要根据食品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止污染措施,如防腐、防晒、防蝇、防尘等,对直接入口食品应特别注意这些措施。
3 灾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职责
认真做好进入灾区救援食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建立外源食品的检查制度,在外源食品集中的车站、码头、机场设置检查站,在送往灾区之前分类抽查救灾食品的卫生状况,只在感官检查有异常的情况下,进行微生物学检验或理化检验。检查中应注意食品包装及标志说明,食品在保质期内感官性状正常的可以放行,而超保质期的有必要进一步检查。对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做好卸货、储存、转运、分发的卫生指导;临时储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干燥、清洁、不放杂物,食品隔墙离地存放,注意通风、防虫、防鼠、防蝇、防尘、防霉变。
五 大宗食品和粮食受淹时的处理措施
采取一切防扩措施,保证大宗食品和粮食安全。对受淹、受潮的粮食和其它食品按下列方法处理。
1 凡有严密包装、无渗染的食物成品,诸如罐装、瓶装、铝箔状的食物,可先清洗外表,再消毒后供食。可疑渗染的,应开启包装,经检验查明无异常情况的,可经复制加工后食用。
2 凡散装的食物成品,怀疑受水浸或水溅过的,概不能再供食用。
3 凡受过水浸或受潮,但未霉栏变质的粮食颗粒应先行烘干或晒干,再加工去除表层后供食用,或指定专门场所,按规定要求经反复淘洗耳恭听多次后供食用。已经加工成米粥、面粉、豆粉的粮食制品,受过水浸的概不应再供食用,仅因受潮而未变质的,可经抽样作霉菌检验,查明无霉变情况后供食用。但如该地区及其附近有工厂毒物扩散污染可疑时,上述粮食应先经抽查检验,查明无毒物污染后,才可扫上述规定处理食用。
4 受过水浸的叶菜类和根茎类农产品,一般可用清水反复浸洗多次后供食。但如有工厂毒物污染可疑时,应先经抽样作毒物检验。
5 受过短时间水浸的食糖、食盐,如无工厂毒物污染可疑,可供食品加工利用。食糖可经再次高温熬制后用于糕点、糖果等加工。食盐可限用于腌制鱼、肉,但已经潮解而再结晶的粗粒泛盐,因其中钠已大量消失,镁盐相对增高,不能再供利用。

